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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4   浏览数:

  近日,浙江、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等地交通运输部门陆续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内外专家、相关企业代表等结合实际情况,从交通运输、经济、法律等角度,积极建言献策。

  《条例》修订适应客观需要

  参会代表普遍认为,《条例》修订适应了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了高速公路网络化运营和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对于《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四个原则,参会代表给予肯定。

  浙江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徐剑锋认为,《条例》修订顺应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逐步连线成网的需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国家财力以及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政策导向,明确了我国公路基础设施特别是新建公路的发展仍然需要坚持收费公路政策的基本思路。

  湖北省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学军认为,《条例》修订正视了高速公路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与后续经营的困难,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收费期限和标准进一步明确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调整了收费期限和标准,对此,一些代表提出完善性建议。

  对于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戚建刚提出,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转让或变相股权变更,都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公路交通专业律师范金国建议,对于特许经营单位的“合理回报”标准,应该予以具体量化。

  对于收费期限和标准问题,徐剑锋建议,省级政府要统筹平衡区域内的收费标准,针对不同高速公路区域板块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副处长王昕认为,需要对新旧高速公路区别对待,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期限适当延长,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为防范地方债务的风险,应当规定还贷期限。适当延长年限,一方面可以控制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戚建刚也认为,对于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要设定期限,让公众心中有数。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卿提出,收费公路产权与经营权分离,收费公路的权益体现在收费、广告经营、服务设施经营权方面,不包括公路产权。资产不能转让即具有不可处分性,自然也就不能设置他项权利。因此,可以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第十九条修改为: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不得设置他项权利。

  建议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一些代表还就《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前瞻性建议。

  朱学军提出,对于《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等车辆,1年内不再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这要有严格的配套措施。

  此外,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副处长郭定方提出,由当地政府筹建的高速公路接线公路,其养护和管理需建立适当的反哺机制。

  广西的一些代表还建议,明确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后续处理流程,同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的票据开具问题。

  下一步,各地将把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书面材料,上报交通运输部,促进《条例》修订更加科学、有效。